【報考資訊】2025 年初等考試, 報名日期 2024.10.22 ~ 2024.10.31             【報考資訊】202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報名日期 2024.12.24 ~ 2025.01.02             【報考資訊】2025 年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報名日期:2024.12.24 ~ 2025.01.02             【報考資訊】2025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報名日期 2024.12.24 ~ 2025.01.02             【報考資訊】2024 年金融考照日程表           

首頁 > 考試介紹 > 司法官

司法官

報名日期 2024.04.23 ~ 2024.05.02
考試日期 2024.08.03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3.04.23 ~ 2023.05.02
考試日期
2023.08.03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 55 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報考本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 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2.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3.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考試地點

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等 3 考區。

一、考試科目 (2022 年所需名額: 138 名)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 總分為六百分

綜合法學(一)占 三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課目
配分
憲法
四十分
行政法
七十分
刑法
七十分
刑事訴訟法
五十分
國際公法
二十分
國際私法
二十分
法律倫理
三十分

綜合法學(二)占 三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課目
配分
民法
一百分
民事訴訟法
六十分
公司法
三十分
保險法
二十分
票據法
二十分
強制執行法
二十分
證券交易法
二十分
法學英文
三十分

第二試 總分九百分

科目
配分
考試時間
憲法與行政法
二百分
三小時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百分
各二小時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二百分
三小時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百分
二小時
國文(作文)
一百分
二小時

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

附註

  1. 本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
  2.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 33% 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3.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 20% 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 0 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 0 分。
  4. 本考試以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1. 202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2. 2021 年司法官考試應考須知

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本考試規則第 7 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2.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3.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 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4.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5.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8 條規定「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第 22 條規定「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 3 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會員中心
會員中心
網路書店
網路書店
考試資訊
考試資訊
YouTube
YouTube
專業客製 / 代製服務
專業課製代製服務
相關連結
相關連結
客服QA
客服QA
經銷通路
經銷通路
訂購辦法
訂購辦法
社群粉絲團
社群粉絲團
line @

Messen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