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測驗方式: |
|
採筆試、口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行之。 |
二、 |
筆試日期:104.06.06 ~ 06.08 |
|
引水人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
三、 |
筆試科目: |
|
類 科 |
筆試應試科目 |
甲 種 引 水 人 |
一、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包括當地水道方位、水深、流向、潮汐等及其變化情形,各碼頭之水深及建築設備情形,其他停泊及助航設備,航海信號設施、引水設施以及繪圖說明之方法)
二、航政法規(包括引水法規、商港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當地港航規章)
三、引港學(包括海圖應用法、潮流、氣象)
四、船舶操縱(包括離靠碼頭、錨泊法以及輪機知識及技術)
五、專業英文(包括報告寫作、航運文件、常用海事名辭、標準航海用語) |
乙 種 引 水 人 |
一、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包括當地水道方位、水深、流向、潮汐等及其變化情形,各碼頭之水深及建築設備情形,其他停泊及助航設備,航海信號設施、引水設施以及繪圖說明之方法)
二、航政法規(包括引水法規、商港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當地 港航規章)
三、引港學(包括海圖應用法、潮流、氣象)
四、船舶操縱(包括離靠碼頭、錨泊法以及輪機知識及技術) |
附註 |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
|
四、 |
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
一、見解及經驗(包括領航或航行經驗)四十分。
二、專業知識(包括當地引水所需學識技術)三十分。
三、英語會話(包括聲調、語言組織、表達能力)三十分。 |
五、 |
體能測驗:以引水梯攀登行之。 |
|
引水梯攀登測驗之及格標準,以應考人在六十秒鐘內,徒手攀登高度九公尺繩梯上、下各一次。其測驗規定如下:
一、攀上以腳踏於繩梯第一階踏板開始計時,至雙腳踏於標記九公尺之踏板始可攀下。
二、攀下以雙腳踏至第一階踏板為準。
三、第一次攀登不及格或與規定不符者,得再補行測驗一次。 |
六、 |
總成績計算: |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前項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