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3.12 ~ 2024.03.21
考試日期
2024.07.07 ~ 2024.07.09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行政類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技術類
- 相關科系畢業(詳細請見簡章)。
-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本考試筆試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 1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考區、類科即不得更改。
應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2,920 名)
共同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行政類)
專業科目(技術類)
- 礦物與岩石學
- 構造地質與地層學資源地質與礦床學水文與工程地質學
- 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 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選礦學
- 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 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 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 化學品災害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附註】
- 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一、國文(作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五十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二十(各十題,每題二分),英文占百分之六十(三十題,每題二分),考試時間一小時。
- 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及航空駕駛等十八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除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及航空駕駛等四類科列考普通科目外,其餘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
- 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應試科目「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技藝類科應試科目「產品設計實務」採實地測驗方式。
- 航空器維修、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及航空駕駛類科為稀少性考試類科。
簡章下載
- 202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須知
- 202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2024.01.01 施行)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2024.01.01 施行)
相關資訊
成績計算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
-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規定計算之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 等 8 類科總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分配訓練、限制轉調、任用及俸給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分發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1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 規定,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高普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本考試錄 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2007.12.31 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 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依僑務委員會 2008.05.04 僑人一字第 1071000818 號函略以,為應海外業務需要,僑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得應公務需要派赴海外工作。
-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而定。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