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3.12 ~ 2024.03.21
考試日期
2024.07.05 ~ 2024.07.06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行政類
- 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技術類
- 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相關科系畢業(詳細請見簡章)
- 高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本考試筆試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 1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考區、類科即不得更改。
應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2023 年所需名額共 1,233 名)
共同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行政類)
專業科目(技術類)
-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附註】
- 「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一、國文(作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五十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各十五題,每題二分),英文占百分之四十(二十題,每題二分),考試時間一小時。
- 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客家事務行政、航空駕駛等二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
- 新聞廣播類科應試科目「國語播音(百分之五十)與閩南語播音(百分之五十)或國語播音(百分之五十)與客語播音(百分之五十)」採實地測驗方式。
- 航空器維修及航空駕駛類科為稀少性考試類科。
簡章下載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2024.01.01 施行)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 2024.01.01 施行)
相關資訊
成績計算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總成績之計算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前款規定計算之。
-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本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分配訓練、限制轉調、任用及俸給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分發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2023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 規定,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高普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2007.12.31 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 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而定。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