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捷運公開招考甄試
報名日期
即日起 ~ 2025.02.08
考試日期
2025.02.15
應考資訊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二、報名方式
報名文件一律以電子郵件通信方式辦理(附件檔案大小以不超過 5MB 為限,並請以常用之電子信箱郵件辦理,以利快速獲知相關試務訊息),並於 2025.02.08 (六)中午 12:00前 (以寄出時間為憑,並請再提供寄出時間畫面為佐證,逾期不予受理 )以電子郵件寄至『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careers@ntmetro.com.tw )』,恕不接受現場及紙本郵寄繳交報名資料,並請保留相關憑證。
三、報名資格
共同資格
-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 …」辦理。如有隱匿者,一經發現除立即拒絕應試、撤銷錄取及受僱資格、或終止勞動契約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 性別:不拘。
- 年齡:不限。
- 體格規定:詳簡章
個別資格
-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 具零售業行銷或銷售經驗者,或 熟諳中運量捷運系統營運事務尤佳。
-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 須具備普通小型車(含)以上駕照。
- 具職業小型車(含)以上駕駛執照尤佳。
-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畢業具 1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構)機械、號誌、通訊、電力、軌道及土建等相關工作經驗。
- 須具備普通小型車(含)以上駕照。
- 具原住民身分者(檢附戶籍謄本)。
-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 須具備普通小型車(含)以上駕照。
- 具職業小型車(含)以上駕駛執照尤佳。
-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畢業具 1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相關工作經驗擇一: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構)等之車輛維修等相關工作經驗。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構)之號誌、通訊及中央監控系統維修等相關工作經驗。
- 須具備普通小型車(含)以上駕照。
-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中(職 )以上畢業具 1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相關工作經驗擇一: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構)之輸電、配電、變電或軌道電路設備工作經驗。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 (構 )之 土木建築、水電、消防、電(扶)梯、環境監測系統設備操作經驗。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 (構 )之軌道、橋梁、架空線 或結構檢測工作經驗。
- 須具備普通小型車(含)以上駕照。
- 國內外相關科系(會計、企管、財務金融或經濟相關科系)大學畢業需具以下相關工作經驗,相關工作經驗可擇一: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機關(構)財務、會計等相關工作經驗。
- 具企業財務、會計等相關工作經驗。
- 須具備普通小型車(含)以上駕照。
- 國內外相關科系(交通運輸、土木工程、工業工程、資訊、電子、電機、機械等)研究所畢業需具 1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大學畢業需具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相關工作經驗可擇一: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構)捷運系統營運安全及系統保證等相關工作經驗。
- 具交通運輸或軌道相關機關(構)捷運系統營運品質保證相關工作經驗。
- 具 ISO9001:2015 新版品質管理系統內部稽核員或主任稽核員相關工作經驗。
- 國內外高中(職)畢業。
- 領有政府機關核發有效之新制淺粉色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考試地點
第一階段審查結果符合資格及需求者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第二階段測驗及面試之時間、地點及準備事項。
應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 2025 年所需名額共: 92 名)
共同科目
- 語文科目(國文、英文)
- 心理測驗、面試
專業科目
簡章下載
- 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 1 次公開招考甄試簡章
相關資訊
錄取與進用
- 本公司預計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錄取(含正取、備取)人員,錄取人員將由本公司視業務需求分發各部門單位,實際報到日期以電子郵件為準,正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及指定地點報到,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保留,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 錄取人員係為取得訓練資格,應配合本公司開班期程參加訓練,實際受訓地點依本公司通知為準;不得要求延期、更改類別、更改受訓地點、保留資格或免除訓練,未依公司所訂期程到訓者,即取消錄取資格,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 錄取人員於通過基礎訓練後,將依所報考職類別進行專業訓練,經授予專業技能合格證者始得派任單位執行業務;錄取人員取得報考職類專業技能合格證後,應配合公司政策進行多元證照訓練,並自派訓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合格證。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如訓練成績不合格、工作適應不良、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本公司得隨時予以退訓,並終止勞動契約,除依勞基法第 16、17 條應發給相關費用外,被退訓人員不得請求相關補償。
- 錄取人員試用期間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因拒絕分發而退訓者或自請離職者,有領取本公司訓練補助者應賠償訓練費用(包含受訓費用及補助費用),並終止勞動契約。
- 錄取人員破月進用者自次月一日起算,自起算日起應試用 6 個月(試用期至多得延長 3 個月),試用期滿且試用考核成績合格並通過評核者,始正式僱用。試用考核成績不合格未通過評核者,即終止勞動契約。另試用期間如品性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者或有進公司前曾有不法情事者,得隨時停止試用。
- 試用期滿且試用考核成績合格並通過評核者,應繼續服務任職滿 1 年以上(不含試用期),任職未滿者,應按未服滿期間比例及離職時之薪資,負服務義務之賠償責任,惟賠償責任以離職當月月薪之 1.2 倍為限,且有領取本公司訓練補助者應賠償訓練費用(包含受訓費用及補助費用)。
- 試用期滿且繼續服務任職滿 1 年以上,始得依規定申請調整職務及工作單位。
- 本公司得視陸續相關職務出缺情形,依各職類別辦理備取人員遞補。備取資格自通知日起至 2025.06.30 止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以及未依期限到訓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用。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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