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第3或4項須同時具備(a+b+c))
10 基隆、12 花蓮、13 宜蘭、14 金門、15 連江、27 北二、28 北三、30 桃園、34 中壢、36 竹縣、37 新店、41 苗栗、43 南投、44 彰化、47 大里、52 雲林、55 嘉縣、56 永康、 60 屏東、61 岡山、62 鳳山、65 臺東、66 澎湖。若誤填其他考區,將由承辦單位逕予安排臨近考區。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時,將另行安排測試地點。
工作範圍:適用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職業衛生管理師」工作。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認識與應用,包含:
(二)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三)專業課程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術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但不一定同一間試場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