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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四等

報名日期 2024.04.30 ~ 2024.05.09
考試日期 2024.08.10 ~ 2024.08.12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4.30 ~ 2024.05.09
考試日期
2024.08.10 ~ 2024.08.12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具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各該類科組考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須在 55 歲以下。
  2.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
  3.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4.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考試地點

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

第二試體能測驗、口試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合計 857 名)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

類科/所需名額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456
  1. 行政法概要
  2.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55
  1. 法院組織法
  2. 行政法概要
執達員/81
  1. 強制執行法概要
  2.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12
  1. 民法概要
  2.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1. 強制執行法概要
  2. 行政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男)/222
監所管理員(女)/31
  1. 犯罪學概要
  2. ※監獄行刑法概要

附註

  1. 「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未註記者均採申論式試題 。「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測驗式試卷應以 2B 鉛筆作答 。
  3.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二、推薦教材

前往書店
[監所管理員]司法特考四等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別暫定需用名額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成績計算

  1.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各類科組第二(三)試口試,除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均採個別口試方式。
  2.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 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五等考試各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3.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4. 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另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
  5. 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各項成 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6.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7.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或口試。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8.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9. 本考試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2.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60 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40 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3.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4.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5. 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6. 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 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 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7. 因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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