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應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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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
二、 |
第一試筆試日期:110.08.14~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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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
三、 |
第一試筆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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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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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百分之二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科別 |
專業科目 |
專業科目 |
專業科目 |
專業科目 |
調查工作組(英文) |
社會學 |
政治學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外國文(英文) |
參考套書:調查局特考《三等-調查工作組-英文》全套 |
法律實務組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行政法 |
商事法 |
參考套書:調查局特考《三等-法律實務組》全套 |
財經實務組 |
經濟學 |
財務管理 |
中級會計學 |
證券交易法與
商業會計法 |
化學鑑識組 |
生物化學 |
有機化學 |
分析化學 |
儀器分析 |
醫學鑑識組 |
生物化學 |
有機化學 |
分子生物學 |
遺傳學 |
電子科學組 |
電子學與電路學 |
計算機概論 |
工程數學 |
通信與系統 |
資訊科學組 |
系統分析與設計 |
資料庫運用 |
電腦網路 |
資訊安全實務 |
營繕工程組 |
結構分析 |
營建法規 |
施工法 |
政府採購法 |
調查工作組第一試專業科目六、外國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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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四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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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百分之二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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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0.11.27~11.28,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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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四、 |
第三試口試:110.12.25~12.26,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五、 |
總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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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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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2. |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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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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