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應試日期:108.11.02 - 11.04 |
二、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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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簡任升官等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表 |
壹、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之「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各占百分之五十,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貳、各類別考試方式,採筆試與口試(集體口試)二種方式。其中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
類別 |
應試科目 |
關務類 |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三、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四、行政法研究 |
技術類 |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三、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四、系統分析研究、機械設計學研究、電機機械研究、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研究、化學程序工業研究、船舶管理及安全研究(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研究(限船員)(任選一科) |
貳、薦任升官等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表 |
壹、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貳、各類別普通科目均為:
※一、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 |
類別 |
應試科目 |
關務類 |
◎三、行政法
四、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五、通關實務
◎六、關務英文 |
技術類 |
三、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四、通關實務
◎ 五、關務英文
六、系統分析、機械設計、電機機械、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化學程序工業、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與安全(限船員)、船舶通訊(任選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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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考績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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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
(二) |
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 |
(三) |
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三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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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考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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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採集體口試辦理。 |
(四) |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 |
(五) |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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