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考試日期:110.07.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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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十二考區 |
二、 |
共同科目:參考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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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 20% ,考試時間 2 小時。 |
(二)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 50 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 (各 15 題,每題 2 分),英文占 40% ( 20 題,每題 2 分),考試時間 1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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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專業科目:普考行政類、技術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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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 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 50% )。 |
(二) |
其餘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1 小時,「國文」為2 小時、建築工程科 之「建築圖學概要」為3 小時外,其餘各科目為1 小時30 分。「建築圖學概要」
除供給所需圖板外,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但不得使用透明稿紙。 |
(三) |
新聞職系新聞廣播類科應試科目「國語播音(50%)與閩南語播音(50%)」或國語播音 (50%)與客語播音(50%)」採實地考試方式。 |
(四) |
新聞廣播科第6 節「國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科目係採實地考試方式,考試地點
另行公告。 |
(五) |
「航空器維修」類科為稀少性考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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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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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 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