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報名日期:107.04.16 ~ 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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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本項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
二、 |
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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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應試人員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填具「國籍具結書」) |
(二) |
性別:不拘。 |
(三) |
年齡:不限(惟已滿65歲,限齡退休人員不予進用) |
(四) |
學歷:需符合各甄試類別學歷及資格條件,至遲應於107年6月22日(含)前取得相關學歷畢業證書,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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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經驗(請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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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詳附表)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汽車考驗員證及汽車檢驗員證;
(2)汽車技工執照;
(3)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3.高中(職)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詳附表)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經驗(請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4.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領有汽車考驗員證及汽車檢驗員證、汽車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等三項之一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經驗(請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
(五) |
本點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係指參加公民營立案訓練機構辦理業務相關並有結訓證明文件之訓練(請檢附訓練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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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名額:共計正取26名,採分機關報名,依不同機關分別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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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 |
機關(代碼) |
等別 |
名額 |
業務類 |
臺北區監理所(M3001) |
四等 |
1 |
新竹區監理所(M3002) |
四等 |
4 |
臺中區監理所(M3003) |
四等 |
1 |
嘉義區監理所(M3004) |
四等 |
3 |
高雄區監理所(M3005) |
四等 |
3 |
公路總局及臺北市區監理所(M300) |
四等 |
2 |
臺北市區監理所(M3007) |
五等 |
4 |
技術類 |
臺北區監理所(M3101) |
四等 |
3 |
新竹區監理所(M3102) |
四等 |
1 |
嘉義區監理所(M3103) |
四等 |
1 |
高雄區監理所(M3104) |
四等 |
1 |
臺北市區監理所(M3105) |
五等 |
2 |
合計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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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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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試筆試日期:107.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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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地點:設台北、台中、高雄考區 |
二、 |
第一試筆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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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節:公路法(含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及公文(公文格式用語),占甄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中公文占百分之十。 |
(二) |
第二節:監理專業法規(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占甄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
(三) |
均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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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試(口試及電腦測驗):107.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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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口試評分,就參加甄試人員之專長及經驗、學歷及見解、談吐及性情、協調溝通能力等綜合評分。參加甄試人員如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之證照,得提出供口試委員參考。 |
(二) |
電腦測驗:以電腦打字測試,採合格制,不列入計分,電腦測驗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合格標準為每分鐘字數十五字(含)以上,錯誤率小於百分之十者,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電腦測驗,以電腦中文輸入系統施測,測試系統提供「倉頡」、「大易」、「注音」、「新注音」、「行列」、「無蝦米」、「速成」輸入法,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107年6月19日(星期二)10:00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甄試專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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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總成績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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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試(筆試)成績:
1.業務類:「公路法及公文」及「監理專業法規」原始分數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2.技術類:「公路法及公文」及「監理專業法規」原始分數與「證照加分」之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
(二) |
第一試(筆試)中,第一節公路法及公文占甄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節監理專業法規占甄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中技術類之監理專業法規成績包含證照加分);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上述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
(三) |
有以下任一情形者,不予錄取:1.第一試(筆試)有一節零分(含缺考)。2.第二試(口試)或甄試總成績未達60分。3.電腦測驗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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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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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暨各區監理所約僱人員甄試簡章 |
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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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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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機關(代碼) |
等別 |
工作地點 |
工作內容簡述 |
業務類 |
臺北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新竹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桃園市、新竹縣市)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臺中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嘉義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嘉義縣市、雲林縣、台南市)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高雄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台東縣)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公路總局及臺北市區監理所 |
四等 |
公路總局(臺北市)及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基隆市)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臺北市區監理所 |
五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臺北市) |
辦理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鑑定相關業務。 |
技術類 |
臺北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 |
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 |
新竹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桃園市、新竹縣市) |
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 |
嘉義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嘉義縣市、雲林縣、臺南市) |
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 |
高雄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屏東縣恆春鎮) |
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 |
臺北市區監理所 |
四等 |
所本部暨所轄監理站(臺北市) |
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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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錄取及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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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及各區監理所分別依總成績擇優錄取儲備人員,遇有新增職缺依成績順序遞補,並視各機關職缺地點,由各機關自行指派至各機關轄區內單位工作,候用期限至108年1月14日止。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僱用,一年一僱。 |
三、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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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四等250薪點或五等280 薪點支給,月支薪額分別為新臺幣31,175元及34,916元。享有全民健保、勞保及提撥離職儲金,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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