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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人員之義務
 
 

二、義務:

類別

說明

適用法規

忠實守法義務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

保守機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服務法

行政中立義務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秉持行政中立之立場,盡忠職守,推動政府政策,造福社會大眾,包括:

(一)於處理公務上,立場應超然、公正,一視同仁。

(二)於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

(三)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五) 對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並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等。

二、另 為使公務員有關行政中立 之行為,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銓敘部已研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本( 97 )年 10 月 31 日函送考試院審查。

三、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為貫徹公務員嚴守行政中立,本局於各項選舉之前,將賡續通函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加強宣導嚴守行政中立。

一、本局於各項選舉之前( 94 年、 95 年及 96 年),致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加強宣導行政中立之通函。

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執行職務義務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服務法

服從命令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服務法

保持品格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

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二、為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行政院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為規範,於 89 年 7 月 12 日 公布施行。依該法規定,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  公務員服務法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不為一定行為義務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有下列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  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  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  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  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十一、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定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公務員服務法

財產申報義務

一、查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經 行政院、 考試院與監察院於 97 年 7 月 30 日 共同會銜修正公(發)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其施行細則,並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 依本法規定,法定申報義務人 應依該法所規定財產項目 內容、申報標準 、申報時機「(就)到職 申報 、 定期申報、代理(兼任)申報、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兼任)申報等」於規定之期限內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 完成申報作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暨其施行細則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暨退休撫卹基金義務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 開始實施後,公務人員退撫經費之籌措方式,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比例撥繳 退休撫卹基金 費用共同籌措之「共同提撥制」,建立退休經費採自助互助由政府公務人員共同分擔的方式籌措財源。

二、依 84 年 7 月 1 日 修正施行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公務人員每月以 本俸加 1 為基數,按 8 %至 12 之費率( 95 年後已調至 12 %), 政府撥繳 65 公務人員繳付 35 ,撥繳滿 35 年後免再撥繳。

三、公教人員保險屬強制保險性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保險費係保險俸薪×保險費率(現行為 17.15 ﹪)由公教人員自付 35 %,政府補助 65 %,自付保費由服務機關代扣按月彙繳承保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權利、義務與福利一覽表--綜整版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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