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任用規定: |
|
(一)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 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二)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
|
1. |
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
2. |
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
3. |
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
|
(三) |
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 條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為: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
|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且該職缺於分配後亦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構)。 |
|
二、 |
俸級規定: |
|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94 年1 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001001 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
|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初等考試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詢。 |
11,635 元 |
17,190 元 |
29,345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