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考試日期:100.04.09 ~ 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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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僅設台北考區,其餘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辦。 |
| 二、 |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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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2.
本考試試題題型為:
A、「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採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
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B、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3.考試時間:
A、中將轉任考試除「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為二小時,其餘各應試科目均為三小時。
B、少將轉任及上校轉任考試各應試科目均為二小時。 |
| 考試等別 |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中將轉任考試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問題分析與解決
二、行政學研究
◎三、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 少將轉任考試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問題分析與解決
二、行政學研究
◎三、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 上校轉任考試 |
行政 |
普通行政 |
社會行政 |
社會行政 |
一、行政法
二、社會行政及社會工作
◎三、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 普通行政 |
人事行政 |
人事行政 |
一、行政法
二、人事行政學(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三、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 安全 |
政風 |
政風 |
一、行政法
二、刑法及犯罪學
◎三、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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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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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2.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A、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B、*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3.各類科專業科目:
A、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B、考試時間:採申論式試題、混合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
|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共政策
六、公共管理
七、政治學
八、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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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行政 |
社會行政 |
◎三、行政法
四、社會福利服務
五、社會學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七、社會研究法
八、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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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行政 |
人事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各國人事制度
六、現行考銓制度
七、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八、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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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行政 |
會計 |
會計 |
◎三、中級會計學
◎四、成本與管理會計
◎五、政府會計
◎六、審計學
◎七、財政學
◎八、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 安全 |
政風 |
法律政風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社會學
六、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
七、刑法
八、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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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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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2.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A、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B、*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3.各類科專業科目:
A、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B、考試時間:採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一小時,採申論式試題、混合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
|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政治學概要
◎六、公共管理概要 |
| 社會行政 |
社會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社會工作概要
五、社會研究法概要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 人事行政 |
人事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六、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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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行政 |
會計 |
會計 |
◎三、會計學概要
◎四、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五、審計學概要
◎六、政府會計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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