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 報名日期:99.01.15 ~ 01.25 |
|
無標題文件
| 壹、報名資訊 |
|
| 一、 |
報名日期:99.01.15 ~ 01.25 |
|
| (一) |
採網路報名者: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 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
,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 網址 直接進行報名,並自行下載列印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
| (二) |
採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
|
|
| (三) |
無論採用網路報名或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均須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
|
| 二、 |
報名資格: |
|
| (一) |
專科以上畢業。其它條件請參考「三等應考資格表 」 |
| (二) |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滿十八歲者。 |
|
| 三、 |
錄取人數: |
|
三等考試:9 類科 共 40 人 |
|
< 行政 >
| 類科 |
名額 |
類科 |
名額 |
| <行政 > |
<行政 > |
| 一般行政 |
22 |
金融保險 |
2 |
| 地政 |
2 |
< 技術 > |
| 教育行政 |
7 |
機械工程 |
1 |
| 圖書資訊管理 |
1 |
電子工程 |
1 |
| 財稅行政 |
2 |
資訊處理 |
2 |
|
|
|
|
|
| 貳、應試資訊 |
|
| 一、 |
考試日期:99.04.17 ~ 04.19 |
|
考試設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及南部(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
| 二、 |
筆試科目: |
|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 類科 |
應考科目 |
類科 |
應考科目 |
| 一般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公共政策
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金融保險 |
◎三、會計學
◎四、經濟學
五、金融保險法規
六、保險學
七、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
| 地政 |
三、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四、土地經濟學
五、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六、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
重劃)
七、土地估價 |
機械工程 |
三、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四、流體力學
五、機械設計
六、自動控制
七、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
| 教育行政 |
◎三、行政法
四、教育行政學
五、教育哲學
六、教育心理學
七、教育測驗與統計 |
電子工程 |
◎三、工程數學
四、電路學
五、計算機概論
六、電子學
七、電磁學 |
圖書資訊
管理 |
三、圖書館管理
四、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
五、讀者服務
六、電腦與資訊檢索
七、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
資訊處理 |
三、資料結構
四、程式語言
五、資料通訊
六、資訊系統與分析
七、資訊管理 |
| 財稅行政 |
◎三、財政學
◎四、經濟學
◎五、民法
◎六、會計學
◎七、租稅各論 |
|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
小時。
2.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 國憲法占50% 、法學緒論占50% 。考試時間 小時。
3. 試題題型: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 占50%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
|
|
| 三、 |
總成績計算: |
|
| (一) |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 (二) |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 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 四、 |
書籍介紹 |
| |
|
|
|
|
| 參、相關資訊 |
|
請參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
|
|
|
|
|
2009/12/21 |
|
來源:考選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