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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 報名日期:99.03.06 ~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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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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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甄選入學」包括「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兩種入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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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學校推薦」: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學校師長推薦,檢附99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相關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向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報考,通過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與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並經第二階段考試錄取後入學。 |
| (二) |
「個人申請」: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教育部訂定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理),檢附99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向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報考,通過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並經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錄取後入學。 |
| (三) |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可同時參加「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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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招生學校: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國防醫學院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管理學院、理工學院)。 |
| 三、 |
甄選員額:軍費生 1468員 自費生 193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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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
報考資格(凡參加99學年度「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學科能力測驗,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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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體格健全、思想純正、志願服役軍旅,符合報考資格之未役、未婚男女性社會青年。 |
| 二、 |
年齡: 17歲至22歲。詳情參考簡章。 |
| 三、 |
學歷:高中職以上畢業,詳情參考簡章。 |
| 四、 |
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詳情參考簡章。 |
| 五、 |
體格標準:詳情參考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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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報名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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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體檢日期:98.12.01 ~ 99.03.05 |
| 二、 |
報名日期:99.03.06 ~ 03.19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郵寄地點︰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10675)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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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
學科能力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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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檢定篩選:係指參加第二階段考試之考生應先具備甄選學系指定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原始級分)以上資格;未達檢定標準者,不得參加倍率篩選。檢定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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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頂標:成績位於第88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 (二) |
前標:成績位於第75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 (三) |
均標:成績位於第50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 (四) |
後標:成績位於第25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 (五) |
底標:成績位於第12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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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倍率篩選:係指甄選學系(組)以某一科目或某幾科目之測驗級分(若有加權以加權後成績採計,含總級分)由倍率高者篩選至倍率低者,篩選出某倍於預定招生名額之學生人數(即招生名額╳最低倍率)參加第二階段考試,倍率相同之科目,以其級分之和進行篩選。 |
| 三、 |
前項依甄選學系(組)所訂之最低倍率做倍率篩選,若篩選出人數大於參加第二階段考試人數時,則其同級分超額之學生一律取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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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
甄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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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第一階段:完成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合於各校院標準者,即進行資格審查(含報名應繳資料、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檢定及篩選等),並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於99.03.31前寄發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及不合格通知單。 |
| 二、 |
第二階段:經審查符合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考生,於99.04.10 ~ 04.12 三天持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至各指定地點參加「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智力測驗、面試及專長測驗。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及口試成績不算入總分,惟「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智力測驗未達及格標準100分以上或口試未達合格標準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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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
其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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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入學報到:新生訂於民國99.06.28上午8時至下午17時止,至錄取學校報到入學,99.07.05 ~ 08.27 陸軍軍官學校統一實施新生入伍訓練八週。錄取新生,應於指定時間按規定辦理報到入學,如無故未於指定時間按規定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
| 二、 |
服役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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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軍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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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年。 |
| 2. |
各校院學生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四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年。 |
| 3. |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四年。牙醫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十二年。護理學系、藥學系、公共衛生等學系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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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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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
| 2. |
申請服常備軍官、志願役預備軍官、義務役預備軍官、常備兵役之役期依畢業年度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3. |
服常備軍官役者,其役期依軍費學生服役役期規定。 |
| 4. |
自費生在校期間除依「軍事學校自費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但不享有軍費學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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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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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及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現行相關內容請參考國防部相關網頁。)
除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外,餘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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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學年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巡迴講習簡報>
九十九學年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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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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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防部人才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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